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切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确保我市贫困人口如期高质量脱贫,根据《2017年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方案》和《汕头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7年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方案制定如下:
一、组织机构
考核工作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由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组成汕头市新时期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依据《考核办法》,组织实施2017年全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具体工作。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党委、政府及84个市直帮扶单位。
(二)56个有脱贫攻坚任务的镇(街)党委和政府。
(三)37条省定贫困村。
各区(县)可参照省、市的做法,增加对自行安排的区(县)直帮扶单位的考核。
三、考核时间
2017年全市扶贫成效考核工作在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
四、考核内容
(一)减贫成效。各区(县)减贫人口的真实情况,贫困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帮扶。“三保障”等扶贫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建立贫困村和贫困户产业帮扶长效机制、资产收益长效机制、转移就业扶贫机制和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等金融扶贫情况。
(三)扶贫资金。落实本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依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汕头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项目台账和资金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加快扶贫资金使用,建立资金监管机制情况。
(四)精准识别。贫困人口识别、扶贫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和录入、扶贫档案管理、扶贫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表,附表所列的考核指标为全市考核规定动作,是年度考核必考项目。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或细化有关考核指标,突出本地考核特色及实效性。
五、考核步骤
2017年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考核工作按如下步骤程序组织实施:
(一)有脱贫攻坚任务的镇(街)、相对贫困村组织考核调查和数据填报工作(2018年1月10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有脱贫攻坚任务的镇党委和政府、相对贫困村村委会、驻镇和驻村工作组要密切配合,及早对所有贫困户开展入户核查、信息采集和录入等工作,及时登录省扶贫信息系统填报核查指标信息。尤其对列入2016、2017年度的预脱贫户,要全部逐户核查其家庭收入情况,并完善核查资料等档案以备省、市、区现场核查。
(二)各区(县)组织本级考核和全面核查工作(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各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照年度减贫任务,对区(县)党委、政府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开展核查自评。同时,对有脱贫攻坚任务的镇和贫困村开展全面核查。对列入本年度的预脱贫户,以镇为单位进行抽查核实。在抽查户中,对残疾人预脱贫户要有一定比例。各区(县)自查自评后,形成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并完善核查资料等档案以备省、市现场核查。核查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等内容。
(三)市组织考核抽查工作(2018年2月10日前完成)
市根据省、市脱贫攻坚工作有关要求,对7个区(县)和37个省定贫困村开展全面核查,对有脱贫攻坚任务的镇,年度预脱贫户开展抽查核实。
(四)配合做好省的考核工作(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
在省考核组到我市开展考核工作期间,各区(县)、各帮扶单位要根据省的考核方案和考核组的具体要求,主动配合做好考核工作,确保年度扶贫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五)组织农户民意测评
市、县在核查工作期间,按贫困户名册等间隔抽取、非贫困户随机抽取方式,每级至少抽查2个村,每村至少抽查10个农户,分别按5:3:2的比例安排有劳动能力贫困户、农户、无劳动能力低保五保户进行民意测评。
六、考核等级
实地考核总分100分,考核成绩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好”,80-89分(含80分)为“较好”,60-79分(含60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
市对各区(县)的综合评价由实地考核得分占70%、日常工作情况占15%(如纪委执纪问责、督查巡查、审计检查、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等发现问题予以扣分)、扶贫大数据监测情况占15%的权重构成。对市直帮扶单位考核分数按考核得分直接计算。
各区(县)可参照市考核计分方法,对所属镇、区(县)自行安排挂钩帮扶单位进行考核评分。
七、考核实绩运用
各级各部门的考核综合评价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对扶贫考核综合评价好的区县和帮扶单位等给予表扬,对考核发现各地区各部门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必须限期认真整改;对考核综合评价“一般”和“较差”的区县、帮扶单位由市领导进行约谈相关负责人。
各区(县)所属镇及自行安排的帮扶单位的考核结果由各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通报。
八、考核责任
考核中发现省《考核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强化考核工作责任落实,对考核工作不到位、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和阻碍考核工作的,将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