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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受省财政厅委托办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2020-03-13 09:4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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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要求,省财政厅将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委托地级市财政部门办理,市财政局已于2020年3月4日承接有关事项实施工作,本次涉及的委托事项有13项,为便于有关社会组织和单位咨询办理,现将事项类别名称及对口科室公布如下:

  一、行政许可

  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2.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

  咨询办理部门: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88179769。

  二、行政确认

  3.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备案。

  咨询办理部门: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88179769。

  三、行政处罚

  4.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5.对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6.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中违反规定对于下述情形不予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咨询部门: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联系电话:88179756。

  7.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咨询部门: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88179769。

  8.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9.对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咨询部门: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88179769;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联系电话:88179756。

  四、行政检查

  10.对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

  1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咨询部门: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联系电话:88179756。

  五、其他行政权力

  12.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

  13.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咨询办理部门:市财政局法规绩效科,联系电话:88179763。

  我市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如需办理上述有关事项,可提前向办理部门咨询,市财政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汕头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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