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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粤汕)质监罚字〔2016〕46号 | ||||||||||
处罚名称: | 汕头市金平区鸿鑫制冰厂使用未经检验的液氨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案 |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
处罚类别2: | 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改正 | ||||||||||
处罚事由: | 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改正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 ||||||||||
处罚结果: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液氨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2、处以罚款5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的液氨特种设备;2、处以罚款1000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的液氨特种设备;2、处以罚款100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的压力容器;2、处以罚款10000元。 罚款合计:80000元。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汕头市金平区鸿鑫制冰厂 (汕头市金平区安平路284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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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李金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6/21 | ||||||||||
处罚机关: |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地方编码: | 440500118099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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