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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2年2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监处罚〔2022〕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115000元及违法所得8070.64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同志 陈同志
联系电话:88531363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72号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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