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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亚食品厂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液氨压力管道案
  • 2016-02-27 00:00
  • 来源: 市质监局
  • 发布机构: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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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粤汕)质监罚字〔2016〕20号
处罚名称: 广东万亚食品厂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液氨压力管道案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事由: 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液氨压力管道和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2、处以罚款6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30日内改正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万亚食品厂有限公司(汕头市升平区实验工业城11幢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617548092 440500000031059
法人代表姓名: 郑可雄
处罚决定日期: 2016/2/27
处罚机关: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编码: 440500118099
当前状态: 正常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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