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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现将金平区和龙湖区2012年度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公告如下:
一、2012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具有金平区和龙湖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标准为450元/人每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1平方米及以下。
二、2012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除外)保障对象标准
具有金平区和龙湖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标准为880元/人每月及以下,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1平方米及以下。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家庭,可根据是有关政策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住房保障。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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