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国务院要求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201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强调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随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细化规定,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提出很高要求,并多层次明确将对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11年城镇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和我市房价控制工作需要,2011年10月底前,我市必须启动1000套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为此,
一、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指导思想
近年来,我市由于土地供应紧张、刚性需求旺盛等原因,房价有较大幅度上升。目前,我市新建住房类型除新建商品住房外,限价商品房、企事业单位自建集资房等解决群众居住问题的新建可售房产,均可作为参与新建住房价格计算的组成部分,但我市目前未启动限价商品房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房也较少,新建住房类型较为单一,不利降低整体房价水平;限价商品房建设既可以起到平衡房价的作用,也可以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在房地产调控过程发挥独特重要作用。从目前政策和其他城市经验看,限价商品房可以按照“定房价竞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采取新出让用地集中建设、配建和已出让住宅开发用地增容过程配建方式进行建设。在我市目前用地、财政状况均相对紧张情况下,应尽量通过建设限价房完成住房保障任务,并应注意处理好限价房建设与保持商品房市场稳健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2011年限价房建设任务
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本年度本市GDP预期增长目标(预期为15%)。2010年我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均价上涨25.9%,2009年上涨17%,已连续两年处于较高幅度增长状态,房价上涨的趋势难以一时扭转。据测算,中心城区目前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上备案的未售住房均价为6843元/平方米,预计今明年入市还有一批售价过万的楼盘,房价面临上新台阶前景,房价控制形势十分严峻,急需建设一批限价房平衡整体房价水平。另外,今年我市住房保障任务也已明确必须开工建设1000套限价商品房,根据省的要求,应在2011年10月底前动工建设。而启动限价房实际上归结为落实建设用地出让方式转变的问题。
因此,2011年我市限价房建设任务是:严格按省有关要求,2011年10月底前启动1000套限价房建设。其中急中之急是落实限价房的用地供应。如果按容积率4.0,单套限价房建筑面积80平方计算。约需
三、职责分工
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限价房建设项目的税费优惠政策,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有关手续,简化项目审批工作流程,共同做好限价房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限价房的申购、销售的监管,审查销售对象等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做好限价房项目的相关价格和收费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限价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限价商品房建设、销售有关规定
(一)限价房开发建设方式
限价房开发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和开发配建。集中新建是指政府选取独立地块,设定土地的最低出让价格,并对房屋的最高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和销售限价房。
开发配建是指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申请增加容积率时,设定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作为限价房销售的条件。
(二) 限价房的定价
销售限价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限价房项目的最高销售价格,应按照地块出让时,同一地段或类似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具体项目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房产管理局测算提出,会同市物价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购买限价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户籍满三年;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中心城区无住房;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的;
4、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0周岁;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循序渐进、优先满足有效需求的原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和公布限价房的最高销售价格标准和销售对象标准。
(四)销售限价房的程序
1、预登记。
(1)公布楼盘信息和受理购买申请。
(2)购房申请人提交申请和证明资料。
2、购房资格公示。
3、公开摇珠确定购买顺序。
4、通知择房。
5、签订购房合同。
(五) 限价房的管理
1、限价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5年期满后出租(借)和转让的,应当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借)或转让时基准房价与限价房原购买价格差价部分的70%计算。限价房属有限产权,经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转为完成产权。
2、已购限价房者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因购买、继承、赠与、析产等原因再次拥有自有产权住宅的,应当在办理再次拥有住宅的产权登记前申请由市房产管理局回购或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市房产管理局放弃回购或未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以及再次拥有自有产权住宅时限价房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已满5年的,应按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2年后仍有剩余限价房未售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以按照销售方案中确定的销售价格优先购买。
市房产管理局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取消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经市房产局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开发企业就剩余面积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将存房作为一般商品住宅出售或自行处置。
五、时间、任务安排
市政府决定按照10月底启动限价房建设的目标,启动任务倒计时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落实责任,按照以下时间、任务要求做好工作:
(一)
(二)2011年6月底前,市规划局完成用地选址和专项规划审批。
(三)2011年7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落实限价房建设用地供地计划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2011年8月底前,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五)2011年9月底前,各职能部门办理立项、规划、报建等顺序。
(六)2011年10月底前,限价房动工建设。
(七)2011年12月底前,启动购买限价房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