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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 2011-06-16 00:00
  • 来源: 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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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201165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今年我市计划筹建廉租住房1559套、经济适用住房1257套、公共租赁住房4800套、限价商品住房1000套,共8616套;发放租赁住房补贴629户。省政府要求列入今年开工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在10月底前开工。
  为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设幸福汕头,围绕十二五期末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目标,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开局之年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全市2011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
  (一)市本级和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目标任务
  1、市本级负责筹建3637套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住房1130套、经济适用住房907套、公共租赁住房600套、限价商品房1000套。发放租赁补贴599户。
  2、金平区政府负责筹建700套公共租赁住房。
  3、龙湖区政府负责筹建500套公共租赁住房。
  4、濠江区政府负责筹建400套公共租赁住房。
  5、高新区和保税区管委会各负责筹建100套公共租赁住房。
  6、澄海区政府负责筹建1060套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住房60套,经济适用住房200套,公共租赁住房800套。
  7、潮阳区政府负责筹建1188套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住房338套,经济适用住房100套,公共租赁住房750套。发放租赁补贴20
  8、潮南区政府负责筹建773套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住房23套,经济适用住房50套,公共租赁住房700套。发放租赁补贴10户。
  9、南澳县政府负责筹建158套。其中:廉租住房8套,公共租赁住房150套。
  (二)各责任主体目标任务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但结构可以调整。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清理、购买、租赁等多种形式筹集房源。新建项目要求在201110月底前开工,2010年和今年初已开工项目争取在今年底前基本建成,发放租赁补贴力争年内完成。
  二、落实2011年目标任务主要措施
  (一)拓宽思路,多渠道筹建房源
  1、市本级通过新建、配建、清理、购买、租赁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3637套(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安居工程总公司)。其中:
  (1)廉租住房1130套。包括政府投资新建教师公寓38亩、华新城20亩、安居工程94亩等项目共1120套,购买10套。
  (2)经济适用住房907套。包括政府投资新建教师公寓38亩项目调剂190套,移交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房抵债房产19套;单位投资新建698套。
  (3)公共租赁住房600套。包括政府投资新建教师公寓38亩项目500套,清理政府单位房产64套,单位投资新建36套。
  (4)限价商品住房1000套。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按市房管局拟定的工作方案,将任务落实到地块,采用限房价竞地价方式,按有关规定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
  2、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高新区和保税区通过清理本级政府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用于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过渡性居住问题的住房及租赁其他用工单位建设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方式分别筹建公共租赁住房700套、500套、400套、100套、100套,共1800套(牵头单位: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及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3、澄海区通过新建、清理、租赁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1060套(牵头单位:澄海区政府;配合单位:澄海区各职能部门)。其中:
  (1)廉租住房60套。包括政府投资新建城区原农械厂项目40套、东里原竹篷厂项目20套。
  (2)经济适用住房200套。政府投资新建城区原中波站200套。
  (3)公共租赁住房800套。包括通过清理区属单位用于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过渡性居住问题的住房 121套;租赁其他用工单位建设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59 套;政府投资新建620套。
  4、潮阳区通过新建、清理、租赁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1188套(牵头单位:潮阳区政府;配合单位:潮阳区各职能部门)。其中:
  (1)廉租住房338套。政府投资新建潮阳区海门镇一、二期廉租住房建设项目338套。
  (2)经济适用住房100套。区实验学校建设教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3)公共租赁住房750套。包括通过清理本级政府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用于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过渡性居住问题的住房及租赁其他用工单位建设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 650 套,政府投资新建100套。
  5、潮南区通过新建、清理、租赁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798套(牵头单位:潮南区政府;配合单位:潮南区各职能部门)。其中:
  (1)廉租住房48套。政府投资新建潮南区峡山镇项目 6套和两英镇项目 42套。
  (2)经济适用住房50套。政府投资新建50套。
  (3)公共租赁住房700套。包括通过清理本级政府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用于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过渡性居住问题的住房及租赁其他用工单位建设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700套。
  6、南澳县通过新建、清理、租赁等方式筹建保障性住房158套(牵头单位:南澳县政府;配合单位:南澳县各职能部门)。其中:
  (1)廉租住房8套。政府投资新建 8 套。
  (2)公共租赁住房150套。通过清理本级政府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用于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过渡性居住问题的住房及县公产房150套。
  (二)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融资机制。
  7、加大财政投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好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益一定比例和公积金增值收益等资金,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与土地出让收益动态挂钩的新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8、积极争取中央、省补贴资金。通过廉租住房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等渠道,积极向中央、省争取补贴资金(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9、完善融资机制。按照政策规定,协调各商业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拓展和理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社会融资渠道。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主体申请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包括发行城投债等方式,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建立并完善贷款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10、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规定予以减免;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1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投资约102000万元,计划完成投资约26000万元;其中,市本级安排10226.23万元,澄海区安排1200万元,潮阳区安排1000万元,潮南区安排50 万元,南澳县安排40万元。缺口资金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追加预算。
  (三)加强土地储备,确保土地供应
  11、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机制考核机制,明确市、区土地储备的项目范围、责任分工、技术指引等工作内容,确保住房保障用地供应(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12、制定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按照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在2011年底前制定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争取在交通便利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区域选址,并优先考虑使用三旧用地和闲置土地,提前实现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三旧办,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13、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填补年度用地缺口。充分利用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商品房开发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集中建设限价房)、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部分三旧改造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规模,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农转用指标和占用耕地指标,完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加大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力度。并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需要,适时填补用地缺口(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三旧办,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2011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 11.82公顷 ;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3.69公顷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3.34公顷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1.49公顷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3.3公顷
  目前全市已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6.09公顷 ;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2.75公顷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2.85公顷 ,公共租赁住房 0.49公顷 。还需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0.94公顷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0.49公顷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1公顷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3.3公顷 ,共 5.73公顷 。市本级及各区县具体情况如下:
  (1)市本级还需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4.22公顷 ;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0.92公顷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3.3公顷
  (2)澄海区还需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1公顷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0.33公顷 ,公共租赁住房 0.67公顷
  (3)潮阳区还需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0.33公顷
  (4)潮南区还需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0.16公顷
  (5)南澳县还需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0.02公顷
  (四)建立绿色通道,加快行政审批。
  14、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建立跨部门协同的一体化审批运作机制。包括采取一次性立项,取消环评、可研等项目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前置条件,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实行联合会审,实行联合体招标、大标段招标模式,取消项目标底(预算)审计,实行联合验收等,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15、简化土地储备业务流程。简化、优化住房保障土地储备过程中涉及的用地预审、用地报批、批后实施等有关手续办理流程。对于审批权限不在市本级的,应提前准备,主动协调(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各有关职能部门)。
  16、简化规划报建业务流程。简化、优化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的控规论证、红线落地、规划设计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建筑单体方案等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流程,将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加强指导、协调,提前组织审查,加快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17、简化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和施工许可业务流程。对于已经进入规划报建、人防、消防等专业报建环节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提前介入技术审查(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保障性住房各建设主体)。
  (五)加强工程监管,加快建设进度。
  18、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机构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约束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保障性住房各建设主体)。
  19、制定倒排工期计划。保障性住房各建设主体根据年度目标任务、目标工期和要求,制定倒排工期计划和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和要求,做到目标、任务和要求到岗、到人、到位(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保障性住房各建设主体)。
  20、加强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各建设主体、参建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纳入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严把施工企业准入关,严把材料进场关,严把现场施工管理关;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扣紧合同、项目招标、工程签证等环节,有效控制项目投资(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保障性住房各建设主体)。
  (六)规范分配行为,加强后续监管。
  21、坚持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市、区县、街(镇)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新增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录入、审核、公示工作,严把准入关;加强年审工作,严格规范退出机制。(牵头部门:市房管局、非中心城区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区县民政局,市房管局属下各房管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2、实现配租、配售阳光操作。通过抽签分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进行轮候等,公开、公平、公正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区县民政局、物价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3、加强保障房社区管理,确保和谐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保障对象的特点,引入专业机构和义工组织,推行人性化的帮扶和救助工作;推进社区自治,规范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做好保障房小区的治安维稳工作,确保保障房社区的和谐稳定(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4、加强后续监管和违规查处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规定,依法查处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家庭(牵头部门: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七)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配套。
  25、出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出台实施《汕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引进的专业人才、部分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26、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入大型国有建筑企业或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给予政策优惠,允许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性配套设施,由政府回购的保障性住房部分,成本核算后允许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获取合理的开发利润;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用工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27、在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新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可能出现高地价的地块,按照竞地价、竞配建的原则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28、推进财产认定工作。细化完善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及资产认定方法,提高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准确性(牵头部门: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八)健全统计方法,加强统计管理。
  29、设立专职统计人员,健全统计方法,拓宽统计口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住房保障统计工作。在保障类型方面,将享受政策支持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含拆迁安置房),以及专项统计的棚户区改造(含林业棚户区)等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范畴;在住房来源方面,按新建、配建、清理、购买、租赁、发放租赁补贴等方面进行统计,其中购买、清理、租赁等住房保障房源可从我市二手房市场、存量公房、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中解决(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30、加强统计管理,及时掌握任务完成情况。新建、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统一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计划管理,由市房管局和非中心城区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报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保障性住房建设各主体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建设;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责任主体自行解决,纳入全市住房保障统计管理,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非中心城区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及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住房保障办)。
  三、组织保障
  31、落实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和目标任务分解,明确对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即市直各职能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的一把手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由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将今年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细化,实行年度统一考评(牵头单位:市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32、健全完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工作制度。进一步充实加强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健全完善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发挥领导小组议事协调职能,强化协调力度、效率和效能。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市领导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审议、协调、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需协调的重大事项,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住房保障行政审批和沟通协调工作,并明确具体经办科室和经办人,建立联络员制度。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处理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33、编制规划计划。制订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开竣工套数(面积)和投资安排、土地供应等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34、健全组织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住房保障规范化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市、区县政府(管委会)和街道(镇)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解决人手不足问题。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报、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区县政府及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编办、市房管局)。
  35、建立问责机制。各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全面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对拖延不办、落实不力,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或者为赶进度马虎应付、虚报造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

  附件:1、汕头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一览表(略)
  2、汕头市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一览表()
  3、汕头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责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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