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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 2011-02-16 00:00
  • 来源: 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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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和汕头市政府《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汕府[2009]196号),结合我市开展廉租住房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管理,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等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家庭住房状况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搭建、改建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对存在前条所列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将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5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廉租住房的转让、转租提供中介服务。对违反《汕头市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办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投诉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将坚决予以处理。投诉举报电话如下:

市房产管理局: 88465107

金平房屋管理所:88272671

龙湖房屋管理所:88848752

濠江房屋管理所:87371749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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