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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 2011-01-24 00:00
  • 来源: 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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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住房保障办〔20105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汕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十二月十日

汕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2010-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意义和背景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始终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责,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目前,全市城镇仍有大量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将越来越突出。为加强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相关规划要求,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汕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汕头市行政辖区,包括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

本规划的期限为2010-2012年。

第三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粤府〔201070)、《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汕府<2008>165号)和《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四条 规划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改善民生工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有效供应,着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推进棚户区改造,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住房保障,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为重点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过三年努力,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第五条 规划指导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住房保障水平既要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又要考虑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落实好土地、资金和各项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4. 市级负总责,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抓落实。按照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市有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区(县)二级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有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六条 总体目标

2012年,解决全市2009年底前登记在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2704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逐步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着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形成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

2010-2012年新增(含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1861套、经济适用住房260套、公共租赁住房300套,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843户,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29户。

――中心城区新增廉租住房1354套、经济适用住房60套、公共租赁住房3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775户。

――澄海区新增廉租住房96套、经济适用住房200套。

――潮阳区新增廉租住房338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8户。

――潮南区新增廉租住房55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0户。

――南澳县新增廉租住房18套,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29户。

第七条 年度目标

12010年,全市计划解决900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531套、经济适用住房15套,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354户。

――中心城区新增廉租住房298套、经济适用住房15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14户。

――澄海区新增廉租住36套。

――潮阳区新增廉租住房155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0户。

――潮南区新增廉租住房32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0户。

――南澳县新增廉租住房10套。

22011年,全市计划解决990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29户林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606套、经济适用住房115套、公共租赁住房100套,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69户,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房改造29套。

――中心城区新增廉租住房405套、经济适用住房15套、公共租赁住房1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41户。

――澄海区新增廉租住房30套,经济适用住房100套。

――潮阳区新增廉租住房153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8户。

――潮南区新增廉租住房14套。

――南澳县新增廉租住房4套,对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房实施改造29套。

32012年,全市计划解决1374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新增廉租住房724套、经济适用住房130套、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320户。

――中心城区新增廉租住房651套、经济适用住房30套、公共租赁住房2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320户。

――澄海区新增廉租住30套、经济适用住房100套。

――潮阳区新增廉租住房30套。

――潮南区新增廉租住房9套。

――南澳县新增廉租住房4套。

第三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保障方式

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实施城市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同时继续实施租赁补贴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第九条 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居住功能。规划期内,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范围内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12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补贴系数等因素确定。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年度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等部门研究拟定,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施行。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各级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

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要满足棚户区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垦区危旧房改造,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章 配套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条 资金保障政策

建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形成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

1、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建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按规定落实地方年度预算安排、土地出让金收益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争取廉租房建设省级专向补助资金等资金。

2、形成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多渠道的筹措机制。

1)积极争取廉租住房建设省级补助资金;

2)新建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或收取配建资金。

(3)保障性住房销售回笼资金。

4)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或通过危旧房改造,与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

5)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通过税费优惠、财政贴息贷款及代建回购、BT项目融资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土地供应政策

1.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根据本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按规定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对于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充分考虑土地开发成本,适当提高开发强度。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选址地点,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实行原地改建;确需异地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2.鼓励各类住房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其中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应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的具体比例,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税费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等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加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相关政策支持力度。对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实行政府主导、住户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新增加的住房主要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经济适用房中配建廉租住房。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

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落实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并与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责任,同时加强监督考核。各级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局(林业局)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 严格工程质量监管

严格执行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加强审批管理,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严格准入退出管理

各级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镇)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健全保障性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保障性住房政策导向、工程进展等信息,为政府决策、银行贷款、土地供应等提供信息指引。加强宣传引导,搞好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完善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和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用地落实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由各区(县)负责编制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规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表:

1、汕头市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表

2、汕头市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表

3、汕头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表

4、汕头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表

汕头市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表.jpg

汕头市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表.jpg

汕头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表.jpg

汕头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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