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汕头市城镇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年)》、《汕头市城镇住房保障2009年度计划》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汕头市城镇住房保障规划(2009-2011年)
2、汕头市城镇住房保障2009年度计划
汕头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
汕头市城镇住房保障规划
(2009-2011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作为编制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条 规划目标为力争到2011年底,通过安置、供应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租赁补贴等方式,基本解决3000多户现有登记在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其它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 本规划将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综合指导,是我市近期住房保障工作的依据,是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9-2011年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重要手段。在规划期限内,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五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汕头市行政辖区(包括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下称三区一县),规划期限为2009年至2011年。
第六条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本规划所称“各级”部门均指市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人民政府的相应工作部门)每年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 城镇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第八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
至2008年底,我市登记在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有3263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有65户(上述两项不包括各级福利机构的成年孤儿)。其中:
中心城区登记在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有2425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有65户。上述符合两种保障方式的家庭中,1780户属无房困难户(含危房户),513户属私产住房困难户,197户属单位自管公房、市直管公房住房困难户。
三区一县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有838户,其中:澄海区127户,潮阳区611户,潮南区77户,南澳县23户。
第九条 全市住房保障现状
至2008年底,中心城区以公租房安置的方式累计解决了4001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区一县以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累计解决了210户。其中实物配租36户,租赁住房补贴174户。
第十条 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
根据省的要求,结合登记在册住房保障对象的户数,我市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需求为2126套。其中:
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需求为1782套,即2009年656套,2010年564套,2011年562套)。
三区一县保障性住房需求为344套(2009年50套,2010年211套,2011年83套)。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
规划期内,我市计划建设廉租住房2061套,建筑面积10.4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65套,建筑面积0.39万平方米。其中:
中心城区计划建设廉租住房1717套,建筑面积8.5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65套,建筑面积0.39万平方米。
三区一县计划建设廉租住房344套,建筑面积1.86万平方米。澄海区计划建设廉租住房178套,建筑面积1.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标准
规划期内,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前提,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
规划期内,大力推进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动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纳入本行政区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一)2009年度,我市计划建设廉租住房680套,总建筑面积3.4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6套,建筑面积0.16万平方米。其中:
中心城区计划建设廉租住房630套,建筑面积3.1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6套,建筑面积0.16万平方米。
澄海区计划建设廉租住房50套,建筑面积0.
(二)2010年度,我市计划建设廉租住房755套,总建筑面积3.8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0套,建筑面积0.12万平方米。其中:
中心城区计划建设廉租住房约544套,建筑面积2.7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0套,建筑面积0.12万平方米。
澄海区计划建设廉租住房128套,建筑面积0.72万平方米;潮阳区计划建设廉租住房76套,建筑面积0.38万平方米;南澳县计划建设廉租住房7套,建筑面积0.
(三)2011年度,我市计划建设廉租住房626套,总建筑面积3.1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9套,建筑面积0.11万平方米。其中:
中心城区计划建设廉租住房543套,建筑面积2.7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9套,建筑面积0.11万平方米。
潮阳区计划建设廉租住房76套,建筑面积0.38万平方米;南澳县计划建设廉租住房7套,建筑面积0.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安排在安居工程片区、华新城片区、濠江区海马池等地块,并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收购的房源主要在金平区汕樟路113号、金湖路37号及濠江区赤港等处,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三区一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其辖区内安排建设。
第十五条 租赁补贴总量
规划期内,我市计划新增租赁补贴2536户,租赁补贴2043.5万元。其中:
中心城区平均每年新增对527户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租赁补贴。计划新增1580户,租赁补贴1587万元。
三区一县新增租赁补贴956户,租赁补贴456.5万元。澄海区新增租赁补贴238户,租赁补贴82.46万元;潮阳区新增租赁补贴611户,租赁补贴324.6万元;潮南区新增租赁补贴77户,租赁补贴37.44万元;南澳县新增租赁补贴30户,租赁补贴12万元。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标准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租赁补贴数量及标准应根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租赁补贴计划,纳入住房保障的年度计划。
2009年度,我市计划新增租赁补贴1441户,资金885.4万元。其中,中心城区新增租赁补贴788户,资金573万元;澄海区新增租赁补贴160户,资金60万元;潮阳区新增租赁补贴430户,资金228万元;潮南区新增租赁补贴40户,资金19.4万元;南澳县新增租赁补贴23户,资金5万元。
2010年度,我市计划新增租赁补贴701户,资金620.7万元。其中,中心城区新增租赁补贴508户,资金536万元;澄海区新增租赁补贴78户,资金22.46万元;潮阳区新增租赁补贴91户,资金48.6万元;潮南区新增租赁补贴20户,资金9.64万元;南澳县新增租赁补贴4户,资金4万元。
2011年度,我市计划新增租赁补贴394户,资金537.4万元。其中,中心城区新增租赁补贴284户,资金478万元;潮阳区新增租赁补贴90户,资金48万元;潮南区新增租赁补贴17户,资金8.4万元;南澳县新增租赁补贴3户,资金3万元。
第四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用地指导思想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计划单列,予以优先安排。
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强度。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我市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
中心城区计划供应廉租住房用地
三区一县计划供应廉租住房用地
部分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时配套建设、或者收购等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折算用地,应纳入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各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纳入住房保障的年度计划,经本级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2009年,我市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2.16公顷。其中,中心城区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2公顷;澄海区供应廉租住房用地0.16公顷。
2010年,我市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1.96公顷。其中,中心城区供应廉租住房用地1.36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06公顷;澄海区供应廉租住房用地0.33公顷;潮阳区供应廉租住房用地0.19公顷;南澳县区供应廉租住房用地0.02公顷。
2011年,我市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1.63公顷。其中,中心城区供应廉租住房用地1.36公顷、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06公顷;潮阳区供应廉租住房用地0.19公顷;南澳县区供应廉租住房用地0.02公顷。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资金总量
规划期内,我市住房保障资金总需求为2.14亿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1.94亿元,租赁补贴资金2043.5万元。其中:
(一)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资金总需求为1.77亿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1.62亿元(不含地价款),租赁补贴资金1587万元。
(二)三区一县住房保障资金总需求为3658.04 万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3201.54万元,租赁补贴资金456.5万元。其中:
澄海区住房保障资金总需求为1790 万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1707.54万元,租赁补贴资金82.46万元。
潮阳区住房保障资金总需求为1692.6万元,其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368万元,租赁补贴资金324.6万元。
潮南区住房保障资金总需求为37.44万元,其中租赁补贴资金37.44万元。
南澳县住房保障资金总需求为138万元,其中廉租住房建设资金126万元,租赁补贴资金12万元。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规划期内,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1、市、区(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2、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一定比例(不低于10%);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4、上级专项补助资金;5、社会捐赠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6、其他渠道。
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资金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各年度住房保障资金实际供应总额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保障资金供应计划,纳入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本级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市、区(县)财政部门应确保上述资金的及时拨付与到位。
2009年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6481万元,租赁补贴资金需885.4万元。其中,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5951万元,租赁补贴资金需573万元;澄海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需530万元,租赁补贴资金需60万元;潮阳区租赁补贴资金需228万元;潮南区租赁补贴资金需19.4万元;南澳县租赁补贴资金需5万元。
2010年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7036.54万元、租赁补贴资金需620.7万元。其中,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5112万元,租赁补贴536万元;澄海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需1177.54万元,租赁补贴资金需22.46万元;潮阳区廉租住房建设需684万元,租赁补贴资金需48.6万元;潮南区租赁补贴资金需9.64万元;南澳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需63万元,租赁补贴资金需4万元。
2011年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5839万元、租赁补贴资金需537.4万元。其中,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5092万元,租赁补贴资金需478万元;潮阳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需684万元,租赁补贴资金需48万元;潮南区租赁补贴资金需8.4万元;南澳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需63万元,租赁补贴资金需3万元。
第五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
规划期内,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分级保障、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节能环保、循环发展原则。
第二十五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
建立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的实施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二十六条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明确住房保障的对象、目标、方式和模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退出及年度复核等制度;通过新建、收购、改造、受让“以房抵债”房产及清理市直单位闲置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适当增加经济适用房供应,逐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居住功能,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支持等相关措施,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十七条 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
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市房管、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劳动、规划、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和市总工会、旧城办等多部门协调机制,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实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信息化,构建住房保障对象、资金、建设、运行等具体的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保障住房的信息化应用机制,优化配置住房保障资源,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的信息化保障。
第二十九条 建立住房保障的监督检查机制
强化各部门住房保障职能,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建立住房保障的监督检查机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建立有效的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与宣传
加强住房保障宣传工作,扩大住房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住房保障的理解;加强公众参与,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公众的可接受性和影响力;建立主管部门与公众间的交流平台和审批后的公示制度;建立住房保障动态管理体系的公开查询制度。
第三十一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年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计划提出的年度保障住房建设目标、保障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和保障资金安排,应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应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规划期内,各年度保障计划中,土地供应、建设进度、资金安排等事项应遵循本规划,并结合实际落实情况合理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由汕头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