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认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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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做好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认定有关工作,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汕头市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认定细则(试行)》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认定细则(试行)》
汕头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
认定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认定有关工作,结合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行政区域内)实际,制定本认定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适应本细则。
二、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的认定
(一)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下列房屋必须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
1、拥有的私有住房;
2、承租的直管公房;
3、承租、借住的单位自管公房(居住单身宿舍或暂住单位的办公、业务等用房的除外);
4、实际居住属于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仅指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同)的住房;
5、申请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含本数)出售的房产(因家庭发生重大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因家庭成员伤亡、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产的除外);
6、至申请住房保障之日止已离婚未满2年(不含本数),但仍实际居住属于其原配偶的住房;
7、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的其他房屋。
(二)有下列特殊情形的房屋不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
1、居住由政府或单位统一安置的周转房;
2、居住的危险房屋;
3、承租正在实施拆迁范围内列入核销的直管公房;
4、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的其他房屋。
三、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和租赁证确定住房建筑面积的,应当由当地街道调查核实认定并出具意见。
(二)共有产权或可继承但未办理继承手续的住房,份额明确的按份额折算相关人所占住房建筑面积;份额不明确的,按共有份数平均计算每个共有人所占住房建筑面积。
四、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家庭人口数为民政部门按国家、省和市有关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规定确认的家庭成员人数之和。
申请家庭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计算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
五、申请住房保障时,申请家庭应当主动配合认定工作需要,提交家庭住房状况相关证明材料
(一)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证;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证,应提交土地来源或房屋所有权单位出具安置证明等材料。
(二)没有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或有特殊情形的:
1、居住单位单身宿舍或临时暂住单位的办公、业务等用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单位证明等材料;
2、居住周转房的,应当提交租赁证或安置证明等材料;
3、居住危房的,应当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或当地街道、辖区房管所出具的危房撤离通知书等材料;
4、原住房被拆迁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5、承租他人住房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
6、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应当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家庭住房状况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结合资格年度复核工作,每年审核一次。
七、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认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八、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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