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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操作规程(试行)
  • 2009-12-15 00:00
  • 来源: 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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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住房保障办〔200960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做好2009年至2011年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组织方式

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做好资格认定、计发租赁住房补贴及检查监督等工作。

市民政、财政、监察局,市总工会和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发放对象及原则

(一)发放对象

经核准登记在册、轮候到位、尚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下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发放原则

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应保尽保”要求。

三、计算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确定,每户每月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60元。计算公式如下:

租赁住房补贴金额=(年度人均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年度补贴标准×补贴系数。

其中:

1、年度人均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2009年—2011年为12平方米;

2、家庭人口:按户口本中登记的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合计人数,1人户按2人计算;2人户按2.5人计算;35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3、年度补贴标准:2009年—2011年度每平方米补贴6元;

4、补贴系数按家庭收入情况以全额补贴为基础实行反向递减,具体为:⑴持有《低保证》或《优待证》的,按补贴金额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⑵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50%(含本数)以内的,按补贴金额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四、资金拨付方式

1、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上报下一年度租赁住房补贴资金预算。

2、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于第四季度汇总上报中心城区租赁住房补贴资金预算,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

3、年度财政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按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供的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的当年需租补户数及资金等核实依据,由市财政局将租赁住房补贴专项资金按实拨付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国库支付中心设立的市住房保障专户。

租赁住房补贴专项资金包括发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场费用、登报、公告等相关费用及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开设个人银行账户的年费和手续费。

4、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完成年度发放工作后1个月内,将年度发放明细情况(含列明发放合同号)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发放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视资格认定、年度复核及资金保障情况及时组织发放。

(一)对已核准登记在册持有《低保证》或《优待证》,在核准登记年度当年已承租住房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租赁合同起租当月计发。

(二)2008年底前已核准登记在册没有持有《低保证》或《优待证》(下称非持证),在核准登记年度当年已承租住房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租赁合同起租当月计发,保障额度按照12个月的40%70%100%逐年加大保障力度,即2009年发放不超过5个月的租赁补贴,2010年发放不超过9个月租赁补贴,2011年按12个月发放租赁补贴。

(三)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期间,因家庭状况发生变化被取消《低保证》或《优待证》资格的,符合保障条件的从被取消资格次月,按本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因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取得《低保证》或《优待证》资格的,从资格证件核发当月,按本点第(一)项规定执行。

2009年起核准登记在册的非持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视财力情况给予轮候保障。

六、发放程序

1、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持有《优待证》的对象)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和《汕头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到出租屋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登记手续。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登记情况送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情况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4、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登记情况,统一为办理租赁住补贴登记手续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商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将发放资金存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内。发放情况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后送市财政局、监察局、市总工会和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从租赁合同起租当月开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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