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中心城区公有住房租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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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5 00:00
- 来源: 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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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各区,市直各单位,驻汕各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的通知》(汕府[1999]62号)的精神,结合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分步落实执行汕头中心城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汕价[2009]49号)执行新租金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汕头中心城区公有住房租赁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
,汕头中心城区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月均2.34元/平方米执行;成本租金按月均5.90元/平方米执行。
二、执行新的租金标准之前(
1999
年
7
月
1
日
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
)年度,汕头中心城区公有住房租赁价格按汕房改[1999]2号文公布的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月均1.68元/平方米执行;成本租金按月均5.90元/平方米执行。
三、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
,汕头中心城区公有住房的商品租金为月均9.00元/平方米。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如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从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之日起,住房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月均9.00元/平方米计租;没有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住房超标准面积部分仍按成本租金月均5.90元/平方米计租。
四、各单位在计租时要依照汕府[1999]62号文关于:“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领取住房补贴;如租住单位住房,标准面积内按成本租金计租,超标准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的标准,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公布”;“
1999
年
12
月
31
日前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可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但不得领取住房补贴;如领取住房补贴,从领取住房补贴之日起按成本租金计租。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超过职工家庭领取的住房补贴和原由个人所支付的租金之和的部分,可暂免交。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并不得减免”;“夫妇中有一方领取住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并负责尽快通知所属各基层单位。
汕头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〇〇
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
抄送: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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