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头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工作制度
为健全完善党领导审计工作的制度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推动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到实处,近日,经中共汕头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对督察督办工作的总体要求、实施主体、事项范围以及督察督办工作流程和方式等予以规定。
《工作制度》明确,督察督办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中央审计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委审计委员会、省政府关于审计工作重要安排的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情况,省委审计办要求我市配合的督察督办重大事项等。
《工作制度》规定,市委审计办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督察督办事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与督察督办事项相关的市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区(县)有关部门配合落实,市委审计办可会同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督察督办,也可统筹市审计局内设机构督察督办具体事项。
《工作制度》要求,市委审计办对督察督办发现的问题,应列出清单、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督促抓好整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推进落实不到位的,由市委审计办将有关情况呈报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审批,对依规依纪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工作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汕头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为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职责、做好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检查的贯通衔接提供了制度支撑,对贯彻落实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巩固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具有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