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协力同防疫 依约守规克时艰
11月6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欧裕豪和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科长林振达做客汕头融媒集团“工夫茶约”访谈节目,就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做了介绍。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筑牢防疫坚实防线。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不履行义务又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近日,我市发布《汕头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各类场所加强防疫措施管理,暂停举办聚集性活动、暂停各类民俗活动,各类医疗机构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零售药店落实购买发烧咳嗽等药品实名登记制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人流密集场所须查验健康码绿码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疫工作要求。就此郑重提醒,拒不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近日汕头市公安机关发布的情况通报,严肃查处了三宗违反疫情防控法规的行为,相关情况是怎么样的?
答:(一)汕头市潮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潮南区关于对陈店镇司马浦镇仙城镇全域实施临时管控措施开展核酸措施公告》后,陈某某拒不执行足不出镇的管控措施,在2022年11月1日在未经报告的情况下擅自从陈店镇文光村外出到峡山街道,并在核酸筛查过程中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病毒初筛阳性人员。其行为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
(二)10月26日,新冠病毒肺炎阳性感染者李某某、密接者赵某某入住广益埔美社区振兴住宿,该住宿部经营者郝某某没有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导致疫情防控未能第一时间溯源、筛查,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郝某某予以行政处罚,对该住宿部进行查封,并责令停业整顿。
(三)11月5日晚10时许某某等5人途经峡山镇练南路口疫情卡点,因驾驶员燕某某无驾驶证怕被查冲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拘留。
有时候,看似平常的小事在疫情期间却是违法的。这三宗案件的及时查处,体现了什么?
答:为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争取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开展疫情防控执法首先应当遵循依法有序,疫情防控执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规定;二是要严格高效,疫情防控执法应当坚定迅速,对故意闹事、聚众干扰疫情防控等扰乱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提高执法效能;三是要合理适当,采取疫情防控执法措施应当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与相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疫情防控、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四是要协同配合,各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动员组织群众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做到严防严控、群防群治;五是要防范风险,从讲政治、防风险、重大局的角度,认真评估防控执法存在的风险,做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更要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
目前,我市正在进行全市域的核酸检测工作,在此过程中,如出现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或代检、拒检等行为,将如何处置?
答: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或代检、拒检等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的一言一行需谨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安机关对这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人,都会实时监控,落地查找。依法依规追究发布者、管理者(群主)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并对网站、公众账号等传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置。
因防疫需要,我市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公安机关根据汕头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的通告,归纳了十种具体的违法行为。如出现相关违法行为,将如何处置?
答:公安机关根据汕头市疫情防控办发布的通告,归纳了十种具体的违法行为,其中就包括白事要简办等,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市民,要给予理解,这些都是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需要。
绝大部分的市民朋友在疫情防控期间是非常配合相关工作的,但有可能因一时疏忽而出现不当行为。作为相关部门,有哪些具体的防疫提示?
答: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汕头市普法办公室、汕头市司法局于11月5日发布了《关于提醒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法律责任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列举了涉及了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不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提醒。《公告》在新闻、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都有发布,市民朋友可以关注,了解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要求,避免出现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当行为。
市民朋友们一要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二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三要相信阴霾终会散去,我们将迎来阳光灿烂的明天。
2022-11-8《汕头日报》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