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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市政府决定废止1997年9月出台的《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以及1999年1月出台的《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
二、主要依据及参考
《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市政府令第21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及濠江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决定》(汕府〔2026〕23号)等。
三、废止的主要理由
一是由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的制定依据《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0年12月废止;主要内容已被2021年11月出台的《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涵盖,相关职权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市政府职权调整决定配套细化、落地实施;该规章已不适应高新区当前管理体制与职权运行实际,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予以废止。
二是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转型升级为汕头综合保税区,验收合格后不再保留原保税区名称,管委会已更名为“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实施主体名称已变更,继续保留容易造成名称混用和依据重叠;且2021年9月出台的《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已基本涵盖原《办法》的有关内容。因此,该规章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故予以废止。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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