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2023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汕住建通〔2023〕46号,下称《意见(汕住建通〔2023〕46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有效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评估工作的相关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开展修订工作,经征求意见及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汕住建通〔2026〕41号,下称《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1.贯彻落实国家、省级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从国家层面明确评标定标机制优化方向,到省级部署“评定分离”试点,再到省级出台规范实施的整改要求,国家及省在招标投标领域自上而下形成了完整的工作部署链条。因此,在相关上位法和政策文件的框架下,结合汕头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意见(汕住建通〔2023〕46号)》这一规范性文件是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的必然举措。
2.维护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意见(汕住建通〔2023〕46号)》在“责权归位”“评定分离”、主体责任、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撑,推动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规范。修订《意见(汕住建通〔2023〕46号)》有助于进一步维护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3.保障我市政策延续性与稳定性的现实需要。历经三年落地施行,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意见(汕住建通〔2023〕46号)》相关规定,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监管要求,《意见(汕住建通〔2023〕46号)》各项改革举措已被市场主体广泛接受,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管理体系。修订延续实施《意见(汕住建通〔2023〕46号)》,能够持续巩固我市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成果。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立足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导向和招标投标领域管理新要求,总结固化成熟举措和实践经验,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优化完善《意见(汕住建通〔2023〕46号)》“四、推动企业信用监管建设”相关表述。一方面,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要求,汕头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系统于2024年3月停止服务,且国家发改委已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于2026年7月3日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令2026年第44号)。综上,删除“逐步建立相应资质类别的诚信体系……均可自愿加入汕头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鼓励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用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公共信息。”内容;另一方面,增加“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积极推广应用‘信用代证’,将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内容。
二是删除《意见(汕住建通〔2023〕46号)》第五款第七条优化设计奖励、第七款优化工期奖励及第十款创建优质工程奖励等3项相关鼓励性内容。
此外,还对《意见(汕住建通〔2023〕46号)》相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
四、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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