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头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分享到:
关于《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修订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 2026-11-02 15:3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结合执法工作实践,市城管局对2023年2月2日印发的《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予以修订完善,于2026年10月28日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修订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原规定》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杜绝随意执法、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有效解决了执法尺度不一、裁量标准模糊等问题,推动全市城管执法工作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规定》的适用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制度体系持续完善,国家、省相继出台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政策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性、精准性、合理性提出更高要求;二是今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法》)出台,《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实施,城市管理在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方面的执法依据、执法事项、监管场景发生较大变化,《原规定》部分内容已无法适配最新执法工作需求;三是结合基层城管执法实践反馈,原有裁量基准存在部分事项处罚标准适配性不足、新旧法规衔接不顺畅、新增执法事项无裁量依据、轻重情节界定不够清晰、个别事项裁量基准可能导致过罚不相当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统一性和公正性。

  为有效破解执法痛点难点,衔接新旧法律法规、落实上级监管要求、优化营商环境,亟需对《原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完善。

  二、《规定》制定的依据和参考的制度有哪些?

  答:《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生态法》《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4部法律法规。参考依据包括《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城乡规划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城乡规划类)》等其他省市的自由裁量制度。

  三、《规定》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汕头市市区(县)两级城管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时,适用《规定》实施自由裁量。各区(县)政府辖区内承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各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适用《规定》的内容。

  四、《规定》及其附件的主要框架是什么?

  答:1.《规定》全文共五章三十七条,分别为总则、裁量规则、裁量程序、监督保障和附则共五章。

  2.附件1《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共105项)、市政管理方面(共104项)、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共31项)、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共24项)和住房城乡建设方面(共48项)五个部分共312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

  3.附件2《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包括对“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等6个较轻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事项的规定。

  4.附件3《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包括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等3个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规定。

  五、《规定》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规定》简化有关新法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的确定程序。考虑到部分新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如果属于高频小额处罚事项,每个行政处罚案件都要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将导致每个案件办理程序都比较复杂,为提高执法效能,减轻基层执法工作负担,简化新法规关于自由裁量的集体讨论制度为执法机关负责人确定初步裁量结果,对于符合法制审核和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再依法进入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程序。

  (二)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以及第四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某个违法行为可处罚款的,在《基准表》中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什么情况应当予以处罚,什么情况下不用处罚,或者明确什么情况下应当单处,什么情况予以并处罚款。本次修订共明确了《基准表》中60个不予处罚的事项。

  (三)《原规定》中附件4《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严格监管地段、主要监管地段和普通地段范围》(以下简称《地段范围》)主要依据来源于市、区(县)民政部门出台的地名专项规划(潮阳潮南除外),鉴于各区(县)地名专项规划中对于主要道路和次干道的划分标准不一,个别区尚未制定地名专项规划,考虑到原设定的《地段范围》作为全市城管执法的处罚裁量标准有失偏颇,《规定》中删除附件4《地段范围》,同时将《基准表》中有关地段范围的裁量情节修改为参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以“第一次被处罚的”“第二次被处罚的”和“第三次及以上被处罚的”分别适用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裁量档次。

  (四)2026年初《生态法》出台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废止和修订内容,《基准表》中增加了《生态法》规定的相关处罚事项,并同步修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基准表》《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处罚清单》中的执法事项及裁量基准。

  (五)本次修订将2026年3月印发的《<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五个特区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内容合并到《基准表》中。鉴于《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近期已重新修订,《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两个法规规章省住建厅已制定了自由裁量基准,本次修订删除这三个法规规章的相关内容,同时删除《基准表》中基本编码和事项名称两项内容,使《基准表》的内容更加紧凑实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脚部
主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技术保障: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本网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 4405000014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6668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