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科技局牵头印发《汕头市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金融有关工作。202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指出:“要做好科技金融这篇文章,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2026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体系,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为做好科技金融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广东省细化落实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4〕2号)要求“健全科技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为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工作提出方向性指引。2024年12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明确“部门协同、省市联动”原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科技金融相关工作的部署要求,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立足汕头实际,市科技局牵头印发《汕头市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规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4〕2号);
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4〕8号);
4.《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涵盖市风险补偿金的全过程管理,共分七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包含《管理办法》的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基本定义和运作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包含《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汕头监管分局、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等主体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范围 包含《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风险补偿金的支持方式、合作银行条件、享受风险补偿政策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准入条件、纳入支持范围的信贷产品条件、贷款额度与期限等。
第四章 补偿条件及标准 包含《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条件、补偿标准及风险补偿上限。
第五章 操作程序 包含《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合作机构的征集及确定、贷款发放及项目入库、贷后管理、风险补偿申请与核定、资金拨付、资金清算与不良贷款核销等全流程详细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包含《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合作银行的重点考核指标、内控管理要求,设定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金的惩戒机制,设定风险补偿总额上限,明确风险补偿业务的总体止损线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包含《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管理办法》的实施期限等内容。
四、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通过构建部门协同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新机制,强化省市联动,提升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广度、力度和精准度,并加强监督评估,注重防范金融风险。
(一)构建省市联动机制。《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进行制定,明确风险补偿金的支持方式为“政银”方式,并在条款中明确“符合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按程序申请纳入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政银’联动项目库,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联动补偿”,推动构建省市联动、合作银行共同参与的科技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二)精准支持科技企业。《管理办法》聚焦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精准设置支持对象,明确支持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须在4亿元以下,范围覆盖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拥有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企业等主体,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创新类型的科技企业,实现精准支持与广泛覆盖的统一。
(三)严密风险防控制度。《管理办法》建立单家银行和全市整体两个层面的风险暂停机制,单一合作银行入库项目不良本金损失超过当年入库本金总额3%(含)时,暂停该合作银行补偿业务;全部合作银行合计损失超过入库本金总额5%(含)时,暂停审批新的补偿业务。此外,通过每年对合作银行开展综合评价、要求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依法采取诉讼(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或仲裁等方式进行追索、已补偿项目回收资金按比例返还等制度安排,形成“贷前有准入、贷中有监管、贷后有追偿”的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可控。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