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杠杆和风险保障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020年4月15日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监〔2020〕26号),并于2022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印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监〔2022〕25号),该办法于2025年4月14日有效期届满。
为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我局根据近年的实际操作和借鉴其他地市资金管理办法,重新制定了《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主体的融资难题,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和创新驱动发展。
二、主要依据
(一)2018年4月,省知识产权局与原市知识产权局签订《2018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项目委托合同》,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支持我市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二)2019年8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19〕496号)明确要求:“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池,获得省财政引导资金的地市,按照省市投入珠三角地区不少于1:2、粤东西北地区不少于1:1的原则,落实地市配套资金,尽快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力争2020年实现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全覆盖。”
(三)《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后通过了我局公平审查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党办的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拟定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门组成制订工作机构,在充分调研和参考其他地市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订,《办法》分别征求了市财政局、人行汕头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分局等单位意见,并在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宝贵意见和建议。后通过市局法规科的合法性审核、通过价监竞争科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经司法局法律审查及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保密审查后,于2026年10月20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分7章33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作用和资金来源,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机构的定义。删除原《办法》中第三条 第三款“风险补偿资金产生利息滚存计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管理构架及职责”,规定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明确管理委员会、资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确定资金管理年费的标准和列支,将原《办法》中的管理年费“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知识产权相关经费中统筹安排’更改为“在风险补偿资金产生利息中安排”,减少财政负担。
第三章“合作金融机构选择、资金分配、存管和退出”,规定由资金管理人引入创新竞争机制筛选合作金融机构、按风险补偿资金考核结果分配存管风险补偿资金;明确合作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申请和确定程序、整改、退出情形等。
第四章“项目办理”,规定合作银行可以采取组合担保方式发放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只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提供风险补偿;明确同一企业每年可申请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和期限;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办程序和风险承担责任。
第五章“补偿与核销管理”,规定对企业还贷能力出现问题可以采取的处置措施;明确风险补偿资金的确定、承担和拨付程序;明确风险代偿的工作程序。
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明确管理委员会、资金管理人、相关合作机构三方在的风险补偿资金监管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五、适用范围和期限
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汕头市辖区内,自2026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19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粤公网安备 440511020002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