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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办法》解读
  • 2026-10-16 15:0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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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汕头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制度,汕头市水务局修订印发了《汕头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办法》(下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的审批和验收程序在上位政策中未予明确规定,造成了市场主体在申请过程中的困扰,也给我市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带来了不便。同时,该类措施涉及交通、市政、房建等多种类型的工程,又直接关系堤防和行洪安全,《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22〕75号)明确市水务局应对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的验收相关事项进行梳理和明确。

  二、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

  《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808—202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DB44/T 1661—2021)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汕头市辖区的省、市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适用《办法》;区(县)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应办法,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验收标准;尚未制定的,可参照《办法》执行。

  (二)确定批准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方式

  《办法》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或洪水影响评价批复中应明确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的批准单位;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批复中应明确防治与补救措施的验收单位和验收方式。验收方式包括验收单位主持验收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验收方式。

  市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跨区(县)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验收,其他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验收。

  (三)验收的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主要内容为检查涉河建设项目防治与补救措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涉及工程验收的,执行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和标准,包括: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鉴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工程度汛方案落实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等。涉及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的,应由具备水利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主持验收的基本流程

  验收单位主持防治与补救措施验收时,应当成立验收工作组开展工作,验收工作组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鉴定书并签字。同时,对验收工作组组成、验收工作方式、验收结论和资料归档也做出了规定。

  此外,《办法》还对采取简化流程,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验收方式组织验收提供了原则性意见,并提供了验收工作相关参考文本。

  四、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新颁布的水利行业标准进行技术性更新,并对原《办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完善,具体包括:

  (一)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将“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修改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二)根据《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808—2025)将“防治与补救措施”的定义依据由SL/T808—2021更新为SL/T808—2025;

  (三)将验收前自查工作的表述从“项目法人单位应开展”修改为“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勘察等单位开展”,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责任;

  (四)取消验收同意书的另行出具环节,验收鉴定书结论明确同意通过验收的可直接作为依据;

  (五)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明确“项目法人”的表述;

  (六)新增区(县)制定实施细则的约束性要求,明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验收标准;

  (七)新增上位规定冲突时以上位法规定为准的适用规则,确保《办法》与上位法规动态衔接。

  五、制订过程

  2025年6月,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评估要求,市水务局正式启动评估工作,成立评估工作专班,经综合研究分析,形成评估报告,确认《办法》有继续实施的必要,并结合新颁布的水利行业标准启动修订工作。

  2026年6月,市水务局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及各区(县)意见。截至6月29日,共收到2个单位具体意见3条,没有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2026年9月,市水务局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经局法制机构法律审查,未发现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存在不符合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相关事项。经水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市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

  2026年10月,《办法(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由市水务局印发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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