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为维护法治统一,消除规范冲突,细化上位法要求,完善我市城市管理法治体系,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城管局对2026年3月12日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进行修订,形成《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意见》?
答:原《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四十三号主席令公布)。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内等10部单行法将同时废止,原有上位法依据将发生重大调整。为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避免执法依据冲突,需要进行修订。
二、问:《意见》的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为了对上述法律规定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制定了《意见》。
三、问:《意见》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废止,故将法律依据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确保我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相关工作制度与国家最新法律体系无缝衔接、规范施行。另外,对《意见》的案由表述作相应调整,在原“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四种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新增“抛撒”和“焚烧”两种违法行为,统一调整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
四、问:《意见》还有什么需要关注的吗?
答:除因上位法相关案由调整而作出的文字表述修改外,《意见》关于适用情形、办理程序、移送材料等主要制度内容与原文件总体保持不变,未新增行政处罚种类,未扩大行政处罚权限,未改变原有案件办理基本规则。在认定标准上,将原文件中第三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第(四)点“二年内在全市范围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被立案查处,又实施上述行为的。”修改为:“二年内在全市范围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给予当事人更多的容错率,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
五、问:《意见》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意见》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汕城管〔202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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