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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2026-06-26 10:2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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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汕头市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各单位贯彻落实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也为社会公众文件解读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游艇休闲旅游是滨海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汕头发展海洋经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魅力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随着我国人均GDP的持续增长,游艇旅游实现了从“小众高端”向“大众新宠”的转变,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提出“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游艇等船艇管理政务服务,促进船艇市场消费。探索建设游艇租赁试点。”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以及《广东省推动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游艇租赁和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定义、部门职责分工以及行业协会等内容;

  第二章从业条件和备案管理包括第七条至第十条,主要规定了从业条件、游艇准入条件、备案材料和备案流程等内容;

  第三章行为规范和安全保障包括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了服务质量、租赁合同、合作经营、安全主体责任、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防污染责任、航行管理、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动态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包括了法律适用、法律责任、解释权限、实施日期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游艇租赁业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五、有利举措

  (一)严格衔接上位法。《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坚持“不突破、补缺口”原则,对国家、省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循,对上位法未细化的游艇租赁从业条件、租赁游艇准入、码头监管、应急处置等空白领域,结合实际补充完善,确保《办法》合法合规、精准补位。

  (二)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坚持“管经营主体、管船舶、管服务”原则,将游艇租赁经营活动涉及的多方内容集中归属到经营主体这一关键点,通过经营主体的资质、能力、专业管理、保险以及专业人员等关键要素规范游艇租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游艇租赁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滨海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坚守水上安全底线。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充分衔接国家、省关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要求,细化游艇适航要求、航行范围限制、安全设备配备、操作人员资质等安全管理条款,明确经营人安全主体责任、防污染责任以及游艇出航前安全宣教、航行监管、应急处置流程等要求,从源头筑牢安全经营防线,保障游艇租赁活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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