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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决定废止2008年8月出台的《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市政府令第106号)以及2014年7月出台的《汕头经济特区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
二、主要依据及参考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等。
三、废止的主要理由
一是由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部分内容与国家、省陆续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且《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程序作了具体、全面规定,原规章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予以废止。
二是《汕头经济特区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的制定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已于2025年7月废止。依据《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规章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予以废止。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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