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4月1日起实施,2021年修订,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对科学指导我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规范和完善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工作,提升我市“三旧”改造的建设水平,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经分析评估,该文件有修订并继续实施的必要性。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优化表述
结合《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24〕24号)第四十条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发>的通知》(汕府〔2024〕40号)等相关要求及各部门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办法》的具体表述及对应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如对适用本办法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代建管理的界定和表述,进一步明确本市金平区、龙湖区、功能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属政府所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代建管理,适用本办法。又如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独立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的表述进一步完善。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应当独立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向发改、住建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进一步明晰适用范围
根据近年来实践经验,功能区原有部分“三旧”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此次修订对原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增加功能区,濠江等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项目履行政府投资规定
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情况,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项目履行政府投资规定进一步规范。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应当独立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向发改、住建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资金安排及使用
进一步明确“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的,由“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的“三旧”改造工作机构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办理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相关手续。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所需建设资金,由“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在土地出让收入中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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