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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 2026-01-30 15:5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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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政局印发了《汕头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级民政部门、相关单位及广大市民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知》内容,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5年11月18日,广东省民政厅印发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作出了统一规范。《办法》中部分条款授权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实际,对特定认定条件和标准进行细化明确。

  为确保省级政策在我市精准落地,增强低保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使社会救助政策更好契合我市实际情况、更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局依据《办法》授权,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及基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本《通知》,对不动产认定、特定车辆豁免、单独纳保人员保障金额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制订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三)《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四)《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五)《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家庭住房条件的认定标准。《通知》明确对于拥有多套居住用途房产的家庭,如其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本市现行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当前为15平方米),则不视为住房超标。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以住建部门最新公告为准。

  (二)明确经营性车辆财产豁免条件与价值认定方法。为鼓励和支持低保家庭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活,《通知》允许对用于谋生的唯一经营性车辆予以财产豁免,豁免前提是该车辆当前价值低于当地同时期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车辆价值可依据购置发票、保险金额、市场公允价值、专业评估报告等多种方式认定,并提供了参照保险条款计算实际价值的方式。如后续省级出台统一规定,则优先适用省规定,确保政策衔接。

  (三)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低保成员的保障待遇。考虑到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低保成员多为无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通知》规定其保障金额原则上按低保标准全额发放;若其本人有稳定的工资、养老金等收入,发放金额可酌情扣减,但扣减后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低保最低补差水平。此外,单独纳入低保成员仍可按规定享受分类施保待遇。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是对《办法》的补充和细化,对于本通知未予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办法》及国家、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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