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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解读
  • 2026-01-06 10:1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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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社区层面的重要载体,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提升生活品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硬件支撑,其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运营,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也是现代化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居住生活条件和环境持续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越来越高,不仅关注设施的数量配备,对其功能多样性、布局合理性、建设规范性、服务便捷性及管理长效性等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且尚无统一立法,尚未建立从规划、建设、移交、使用到监管的全链条管理机制,一定程度上存在产权界定不清、部门职责不明确以及“配而不建、建而不用、用而不管”等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必要制定《汕头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依据和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规定》依据和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二条,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登记、使用监管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构建管理框架

  一是明确相关概念和适用范围。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范围界定为“在出让国有土地时约定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用于满足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第二条),主要是考虑到此类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涉及公共利益最直接,管理矛盾也相对集中,先行对此类设施进行统一规范,有利于集中力量解决问题,其他无需移交的设施的管理,可继续依照相关行业规定和国家标准执行。二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第四条、第五条),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设施目录管理机制,规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我市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目录(第六条),明确设施名称、产权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建设标准等事项,为实际管理操作提供清单依据;同时,考虑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主体多元,各领域具体情况存在差异,明确授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进一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

  (二)科学规划布局,强化供地管控

  一是强调规划刚性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各编制层次中,对涉及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均予以落实、安排,为后续建设管理提供规划依据(第七条)。二是规范土地供应环节管理,规定在土地出让方案中载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参考我市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做法和其他城市做法,要求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协议纳入出让方案,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同步签订配建协议,以合同方式明确落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以及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第八条)。三是明确土地出让底价评估规则,规定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出让项目底价评估要求及相关权利义务约定,增强操作规范性(第九条)。

  (三)严格建设要求,确保规范交付

  一是强化建设过程的管控,规定在设计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环节,应落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第十条),在建设中应按照相关许可和配建协议要求执行(第十一条)。二是严格竣工核查验收,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划核实和验收时,必须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作为重点核查内容(第十二条),以确保符合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并具备使用条件。三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登记要求,规定按照配建协议约定时限及时办理移交接收手续(第十三条),并办理确权登记(第十四条),明晰产权归属,为后续的使用维护奠定基础。

  (四)规范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功用

   一是规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明确移交前后的管理维护主体(第十五条),要求产权单位及时投用设施,并建立灵活的用途调整机制,允许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需求变化,按规定程序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临时调整为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途,避免部分设施因需求减少而产生闲置(第十六条)。二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强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日常监管职责,确保设施依法依规使用(第十八条)。三是规范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展示宣传要求,确保信息真实透明,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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