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汕头城市发展新需求,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市政府对《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进行了修订。
一、出台背景
原《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汕府〔2020〕132 号)有效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为确保政策与上位法规保持一致,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职责界定模糊、流程不够规范等问题,强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可操作性,亟需对原《意见》进行修订完善,为本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提供更精准的政策指引。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围绕权责明晰、流程规范、表述严谨三大核心,共作出七项关键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征收实施主体,将“指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修改为“指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相关部门”,填补市级层面实施主体政策空白;
(二)优化征收部门职责,将“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整为“可以委托”,新增“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职责,贴合上位法要求;
(三)厘清实施单位职责,删除与征收部门重叠的表述,明确其核心为“受委托承担具体征收补偿工作”,保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求;
(四)规范地域表述,将“本辖区(县)”修改为“本辖区”,提升政策严谨性;
(五)完善市级项目管理,扩大市财政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范围,明确市、区(县)两级征收部门的报审责任;
(六)细化评估机构选定流程,明确30个工作日协商选定期限及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统一执行标准;
(七)优化补偿相关表述,将临时安置补偿费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被征收房屋,明确“本市他处无住房”的地域限定。
四、执行时间
修订后的《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效果及上级法规调整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的通知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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