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国家、省相继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提出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基本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均要求各地通过限行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柴油货车。为有效控制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我市在延续完善黑烟车限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划定限行区域,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纳入限行对象,加快推进高排放柴油货车淘汰更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一)限制通行对象。
限制通行对象为黑烟车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黑烟车是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林格曼黑度是指将排气污染物颜色与林格曼浓度图对比得到的一种烟尘浓度表示法。
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二)限行时间和区域。
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全天24小时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行政区域内的部分道路通行,并具体划定各行政区域内限行道路范围。
(三)其他规定。
1.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通告外,还须遵守汕头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2.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进行查询。
3.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依法予以处罚。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在通告实施后3个月试行期内予以批评教育,试行期满后违反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间。
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 31日止。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行驶区域的通告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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