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调整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府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的规定,于2020年3月出台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汕府办通〔2020〕2号文)并向社会公布。考虑到近年来我市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实际情况,根据清单动态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对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调整。
二、调整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汕市发〔202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因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加挂汕头市乡村振兴局牌子、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加挂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加挂汕头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牌子,因此将汕头市乡村振兴局、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汕头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补充纳入清单。
(二)将因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汕头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纳入清单。
(三)将因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汕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纳入清单,并将不再保留的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调整出清单。
(四)将因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汕头市金融工作局调整出清单。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汕头市地震局、汕头市消防救援支队、汕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汕头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增补纳入清单。
(六)因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已更名为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因此予以更名。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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