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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普通公路路政巡查 管理规定》解读
  • 2025-11-18 17:1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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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公路路政巡查工作,提升管理效能,结合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对《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普通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

  局于2022年10月9日制定印发了《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普通公路路政巡查的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规定》实施两年多来,基本实现了规范巡查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提升协作效率、保障公路完好的预期目标,但也存在“与新出台技术标准需衔接、部分协作机制运行效率可提升、个别操作细节待细化”等需要完善的地方。结合两年实施情况以及面对实际问题,《规定》需要进行修订,为我市普通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重要制度支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修改。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汛期公路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关于路政巡查有关表述,相应对《规定》第三、五、七条等相关条款表述进行修改:第三条巡查形式增加“路政巡查可以通过日常巡查、专项巡查、联合巡查等形式开展。”内容表述,定义中“...对公路所进行的巡逻、检查,”修改为“...对公路所进行的巡视检查,”;第五条并将“网络视频巡查”更新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巡查”;第七条“佩戴全市统一样式工作胸卡”修改为“佩戴路政管理证或行政执法证”。

  二是根据上级要求同步调整巡查频率和要求。第六条第一款将“省道每周不少于1次”调整为“省道每周不少于2次”,第三款增加了“汛期公路路政巡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汛期公路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交办公路〔2025〕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进一步明确情况处置流程。第十条“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立即告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执法机构依职责处置。”修改为“涉及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立即告知属地交通执法机构处理,并报告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广东省公路条例》。

  (四)《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汛期公路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交办公路〔2025〕17号)

  (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去行政化改革后公路路政工作的意见》

  (六)《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

  (七)《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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