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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解读
  • 2025-09-11 10:0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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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时间、经济社会的发展及规划调整,我市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域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都出现了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根据《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等文件,我市需逐步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同时增加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其使用范围,推动落后机械淘汰。因此,亟需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进行调整,以满足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巩固并扩大我市蓝天保卫战成果。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26号)、《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环函〔2023〕45号)等。

  三、主要内容

  《通告》由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管理要求、豁免对象、实施时间五部分组成。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常见的有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行政区域内划定了具体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管理要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监督管理。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四)豁免对象。考虑应急抢险的特殊性,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实施时间。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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