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农业龙头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农业龙头企业范围不断扩大,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形势,结合对有效期届满的《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汕市农农〔2020〕34号,简称2020版《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并经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要求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5章19条,包括“总则”“申报认定”“运行监测”“违法违规情况处理”“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分4条,明确了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申报认定,分4条,规定企业申报条件及标准、申报程序、认定程序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等。明确了申报和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和申报认定程序,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根据企业的不同申报类型,对其规模、信用、收入、带动能力、生产基地、竞争力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综合得分75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第三章为运行监测,分4条,主要规定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要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时间上报生产经营情况。对已认定的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同时加强日常跟踪调查与服务。
第四章为违法违规情况处理,1条,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共有10类,其中“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章为附则,分6条,明确了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的程序,规定了该办法的施行日期和其他事项。
四、《办法》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并适应新形势要求,扩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增加其他涉农企业类型。
二是进一步完善认定和监测指标体系。考虑认定和监测各项指标重要性程度及可操作性,参照国家、省认定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适当调整部分指标评分值,如增设“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指标。认定和监测的分项指标总体按照2020版《办法》执行,例如对企业年销售收入、总资金、固定资产等方面的要求,大致为省标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三是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调整实施企业申报承诺制,企业依法纳税等均调整为部门内部意见征求。
四是强化运行监测,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与服务。
五是强化认定和监测的严肃性,增加“不得评为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汕头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违法违规行为类型。
六是优化文本框架。将企业认定和监测指标、申报表、经营发展情况统计表、监测表等以表格化形式独立出来,以附件形式呈现,优化文本内容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