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政府采购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工作机制,汕头市财政局在组织实施《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对该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制定了《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十一条,分总则、申请和受理、审理、调解、裁决、监督、附则七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包含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下简称行政裁决)、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相关供应商的定义(第二条),行政裁决遵循的工作原则(第三条)和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第四条)。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共七条,规定了申请行政裁决的适用情形(第五条),申请行政裁决的条件(第六条、第七条),申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要求(第八条),财政部门收到行政裁决申请的审查和处理(第九、十条),对当事人委托代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审理共二十三条,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节,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裁决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简易程序采用更简短有效的办事流程和时限,区分案件轻重缓急、简繁快慢。该章节规定了审理案件合议组的成立,行政裁决人员资格要求,回避原则等(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案件举证、审理、调查、听证、工作时限等有关事项(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审理期间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调解共八条,规定了调解的组织、方式、时间和要求等。
第五章裁决共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裁决案件裁决前的评议和签发(第四十三条),驳回申请的情形(第四十四条),中止、终止裁决程序的情形(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申请事项成立及对采购结果是否影响的处理(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裁决书书写、送达、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行政裁决案件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监督共三条,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人、行政裁决人员有关监督内容。
第七章附则共五条。
四、其他说明
制定并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系汕头市财政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改革创新和优化服务的工作举措。《实施细则》突出“四个规范”和着力“三个提升”。
(一)“四个规范”:一是规范行政裁决受理条件。进一步规范、明确行政裁决申请适用的情形、受理的条件和申请材料清单等。二是规范行政裁决办事时限。进一步规范、明确财政部门收到行政裁决申请后作出受理、不受理、告知管辖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办事时限;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说明的时限;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时限;调解、当事人举证的时限等。三是规范行政裁决流程规则。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受理后,应成立合议组和指定主审人(适用简易程序只需指定一名行政裁决人员审理则可);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由合议组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裁决意见以及理由等进行评议表决,并由主审人形成《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决定书》,按内控流程签发。四是规范行政裁决文书格式。针对整个裁决流程及不同情形相应制定了《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申请书参考模板》《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等14份执法文书范本作为《实施细则》附件,明确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书面列明或告知的情况、事项、时限、法律依据等内容。
(二)“三个提升”:一是提升投诉处理便民性。增加调解环节,在不涉嫌违规违法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解释、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和解。同时在审理环节增加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裁决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使投诉事项处理更加快捷便利。二是提升投诉处理专业度。对行政裁决人员的资格作了明确要求:“行政裁决人员原则上由具有相关行业职业资格或者两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公职人员担任”。同时,为提升行政裁决专业化力量,“根据裁决工作实际,可以从行政裁决专家库或者相关行业专家中聘请一名人员参加合议组”,既充实了行政裁决人员,也提升了裁决专业水平。三是提升投诉处理执行力。组织实施《实施细则》,运用行政裁决程序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将提升财政部门便民利民、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执行力,进一步发挥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助力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实施细则》作为汕头市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工作规范,有效期5年。汕头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实践在期满或视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 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的通知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