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产业集聚、标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场景应用推广,提升智能交通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单位,研究制订并印发了《汕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现就该文件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正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方向。为贯彻落实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及《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数字化治理能力,探索未来城市交通新形态,汕头市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亟需建立符合本地特色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机制,规范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抢占自动驾驶应用的“先手棋”,推动本地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有序、健康、安全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为高质量推进《实施细则(试行)》制订工作,阶段来,通过开展座谈交流、走访了解工作,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他地市相关实施细则及实施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多轮调研、修改和完善,制订形成《实施细则(试行)》。
在文本定稿阶段,还组织开展了合法性审查、政策风险评估及公众意见征集,进一步完善文本表达,删除重复表述段落,优化受理流程,确保该细则在实际执行中具备稳定性与广泛认可基础。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三十九条,涵盖四个附件,围绕“管理体系、准入流程、安全监管、示范机制、事故处置”等方面,构建了一套系统完整、责任清晰、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第一章 总则。共2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术语定义,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定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共5条,包括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共同成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负责细则的推进实施和管理,协调有关事项,制定技术要求和测试规范,并定期修订实施细则;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共9条,主要明确基本要求:申请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需符合《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道路测试前需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示范应用前需完成规定的道路测试。
明确申请流程:提交申请材料至市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核材料,经我局组织联合审议通过后,向市公安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其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办理机动车辆试点申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办理功能型无人物流车试点申请;市城管局负责办理功能型无人环卫车试点申请。其他类型无人车辆由归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申请。
明确材料要求:道路测试需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车辆合格证明、保险凭证、第三方检测报告等11项材料。示范应用需额外提交载人载物方案及必要的商业保险(如座位险、人身意外险)。
第四章 无人专用作业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共5条,主要明确定义:所称无人专用作业车是指能够在无人工主动操作情况下,实现在道路上自动、安全行驶,用于环卫、物流等特定用途的电动轮式车辆。
明确特殊要求:需配备现场或远程安全员,建立远程监控平台和风险应对机制。首次申请车辆不超过20辆,需完成至少1000公里无责任事故的测试。
明确技术标准:无人专用作业车需符合《汕头无人专用作业车基本参数要求》(附件4),具备冗余系统和清晰的指令反馈功能。
第五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共12条,包括试点区选择典型路段供测试,禁止在高峰时段、恶劣天气或特殊路段(如隧道、陡坡)测试。测试路段需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照明及安全防护设施。车辆需在显著位置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字样。测试前需检查关键部件,确保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驾驶人需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实时监控车辆状态,及时接管不适合自动驾驶的情况。严禁在测试过程中开展制动性能试验或非法载客。
发生严重违法、事故或安全风险时,主管部门可终止测试并收回临时号牌。
第六章 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共4条,包括违法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现行法规处理。事故处理中,当事人需保护现场并报警,主体需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数据。造成重伤/死亡的,未及时上报将暂停测试资格24个月。事故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分析报告。
第七章 附则。共2条,明确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分级(有条件/高度/完全自动驾驶)及设计运行条件(ODC/ODD)的定义。明确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