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非本地号牌及本条例实施后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城市中心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规定,市政府于2020年6月发布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道路管理范围的公告》(汕府〔2020〕52号),该公告将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由于《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仍在继续生效,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新版社会公告,以适应我市近年来路网结构的变化。
二、修订过程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展了走访调研、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等基础性工作,起草《关于调整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道路交通管理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市公安局严格按照制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征求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自评、公安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经市公安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及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最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中心区域具体范围。公告确定了城市中心区域道路交通管理范围为:以西港路— 金凤路辅道—护堤路—梅溪桥—汕樟北路—泰山路—汕汾路— 新津河以西(包含金津大桥桥面)—中阳大道—外砂河以西(包含中砂大桥桥面、东海岸大桥桥面)—东海岸大道—内海湾北岸海岸线构成的环线以内区域。
(二)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过境绕行路线。公告确定了礐石大桥—西港路—金凤路辅道—护堤路—梅溪桥—汕樟北路—泰山路—汕汾路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过境绕行路线。
(三)违法处罚。公安交警部门对违法闯入限行区域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并记分。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 公 告202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