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市历史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欠缴问题,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本若干意见。现就政策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在加强我市历史遗留的拖欠地价款追收工作过程中,发现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及缴款通知书等部分存在未约定延迟缴付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问题;约定了延迟缴付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合同称“滞纳金”)的,部分高达按日加收3-5‰,导致有些历史遗留个案,由于拖欠时间久(有的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按约定计算的违约金远高于本金,问题久拖不决。
为解决我市历史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欠缴问题,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有必要明确历史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及缴款通知书等应约定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加收违约金的内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1.历史项目时点确定原则。根据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通知》(汕市财综函〔2014〕169号)关于“从2015年1月1日起,市本级(含保税区、高新区,金平、龙湖区级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缴款全部通过市财政非税系统收缴”,2015年后,土地出让收入录入非税系统后即按规定自动计核违约金,但在此时点前产生的未缴出让金及违约金,由于缴款通知书告知不明确等原因,可能会产生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漏收情况。因此,《意见》只解决我市2014年及以前年度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问题的历史遗留项目。
2.结合在加强拖欠地价款追收工作发现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及缴款通知书等部分存在未约定迟延缴付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问题,《意见》(送审稿)第一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及缴款通知书等,应明确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日加收违约金。加收违约金的标准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规定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同时,对于历史上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与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文的规定不一致的,自2007年1月1日起一律根据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文的规定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但目前,我市历史遗留的部分拖欠地价款个案,由于拖欠时间久,违约金远高于本金,问题久拖不决。因此,建议按照上述原则,在《意见》(送审稿)第二条中明确“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实行额度封顶,以当期应缴而未按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为上限。”,广州市也有出台相关处理意见可借鉴。
4.明确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计核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同时,因历史欠缴土地收入在现行土地体制未有相关规定,且该部分土地主要为市级统征地,属于市级历史投入,明确历史欠缴土地收入对应列为市级收入。
三、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穗规划资源规字〔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