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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2025-03-24 15:1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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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汕头市财政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5年3月19日以汕头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使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办法》出台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现就有关工作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汕头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汕府〔2025〕10号)。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

  (二)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三)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六章内容,分别为总则、管理范围、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管理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办法起草文件依据、指导思想、概念定义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遵循原则。

  第二章,管理范围,共2条,(第五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范围。

  第三章,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共5条,(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包括建立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程序,共11条,(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包括市有关部门应建立台账、编制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听证、价值评估、选定主体、签订合同、收入上缴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明确市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有关情形及追究相应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六章,附则,共3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补充相关说明,明确办法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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