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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解读
  • 2025-03-06 17:1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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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0〕13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效期已届满。《暂行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市土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的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暂行规定》出台后,《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相继于2022年和2024年进行了修订,我市也于2021年1月15日出台了《汕头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暂行规定》中的有些规定已与新颁布的上位法、同位法发生抵触,或存在管理缺位,许多条款已不符合当前我市土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的实际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基于上述情况,亟须对《暂行规定》进行全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整体架构上,根据实际需要将《暂行规定》原规定范围分拆为土地权属争议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两部分,各自独立出台规定。现《汕头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共52条,分为“总则”、“管辖与受理”“证据与调查”“调解与裁决”“附则”五个方面内容。

  在具体流程和相关时限上,《汕头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规定》与上位法保持衔接,并对《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进行细化,删除《暂行规定》中与上位法、同位法冲突的内容,增强了林木林地行政裁决程序的合法性、灵活性和高效性。

  在裁决工作机构的主体问题上,《汕头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裁决工作机构的指定和职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同时,结合《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2024修正)》对“调解机构”职能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裁决工作机构”的职责。

  在跨区(县)行政区域界限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受理机关上,由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具有极强的属地性质,处理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经常需实地调查核实,《汕头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规定》保留了《暂行规定》规定的“争议范围所在的任一区(县)人民政府均有权受理”的实操性规定,并进一步修改为“可以向争议范围所在地涉及的任一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表述更明确,也避免了与《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2024修正)》中申请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跨县级行政区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规定冲突。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调解期限上,《汕头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规定》根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2024修正)》上位法对行政调解期限的规定,保留《暂行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等对行政调解期限的有关规定。

  三、主要参考的法律法规规章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

  2.《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3.《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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