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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目的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时间
从2025年3月1日起,对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五、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标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精神,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汕府〔2025〕2号),从2025年3月1日起,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元/小时。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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