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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汕头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规定》的解读
  • 2025-02-17 17:1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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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0〕13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效期已届满。《暂行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市土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的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暂行规定》出台后,《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相继于2022年和202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我市也于2021年1月15日出台了《汕头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暂行规定》中的有些规定已与新颁布的上位法、同位法发生抵触,或存在管理缺位,许多条款已不符合当前我市土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的实际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在行政裁决时限、机制等方面有较大差异的特点,参考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经多次组织征询研讨评估,决定对《暂行规定》分拆为土地权属争议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两个规定,并分别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整体架构上,《汕头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规定》保留《暂行规定》原规定的“总则”、“管辖与受理”“证据与调查”“调解与裁决”“附则”五个方面内容。

  在具体流程和相关时限上,与上位法保持衔接,《汕头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对《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行细化,删除《暂行规定》中与上位法、同位法冲突的内容,增强了土地行政裁决程序的合法性、灵活性和高效性。

  在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机关和行政裁决工作机构的设立和权限上,因缺乏上位法依据,结合司法实践,将《暂行规定》中街道办事处的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机关身份调整为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裁决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在不作为裁决机关的同时也可以对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使开展调查取证、组织行政调解、案件审理、拟定行政裁决意见等相关职责,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赋予了街道办事处相关的职权,有利解决基层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同时,也一并明确了争议范围所在地区(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范围跨镇(街道)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裁决工作机构;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权属争议范围跨区(县)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裁决工作机构。

  在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调解期限上,《汕头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删除了《暂行规定》中有关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调解期限的规定,直接适用《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中有关行政调解期限的规定。强调人民调解在土地权属纠纷中与行政裁决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作用,《汕头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增加了人民政府或裁决工作机构可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行政调解。

  三、主要参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2.《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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