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做好我市灵活就业者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的相关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与社保、医保制度同样是职工一项权益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后尤为凸显。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通过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及2002年3月24日修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下称《条例》)这部法规来保障专项制度的实施,2019年《条例》又针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的不断优化、推动业务实现线上办理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要求“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的要求,确保我市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制订该暂行管理办法。
二、制订依据及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依据《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公积金统计调查制度》、《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及《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制订了该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涉及灵活就业者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及贷款,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同时放低我市灵活就业者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提取及贷款政策的门槛,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让更多群众受益于公积金制度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