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必要性
机动车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因机动车停车设施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率低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停车难”“停车乱”成为民生痛点,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交通管理秩序,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市政府将停车改善工程列入了今年“十件民生实事”,并将《汕头经济特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力图通过制定办法理顺管理体制,统筹推进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塑造方便快捷的停车条件,规范交通秩序,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出行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依据和参考的主要法规规章文件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依据和参考法规规章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公安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9〕3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19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停车设施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要求市、区(县)政府建立停车设施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三条第一款)。二是根据市政府去年4月有关智慧停车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三是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停车服务行业协会等提出要求(第四条、第五条)。
(二)多措并举破解停车难题
针对停车难题进行专门制度设计,做到既统筹规划建设、扩大停车设施增量,也多措并举挖潜、盘活存量,加大停车设施资源供给。一是要求市、区(县)政府编制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以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停车设施(第七条、第八条)。二是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需求;鼓励盘活各种资源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明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的设置,可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停车设施管理协调机制审定,不再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第九条、第十条)。三是要求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第二款)。四是规范道路停车泊位建设管理(第十二条)。五是推动停车资源共享,鼓励专用停车设施错时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以及规定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所在地政府可以协调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设施错时向社会开放(第十三条)。六是根据停车设施不同属性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充分利用市场价格杠杆作用调节停车设施供需(第十九条)。
(三)信息化赋能停车设施管理
推动信息化赋能停车设施管理,保障城管部门全面、动态掌握停车设施资源,进而统筹协调停车设施资源供给和信息开放。一是建立停车设施资源普查机制(第十四条第一款)。二是规定市城管部门建立停车信息管理平台;要求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以及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的专用停车设施,应当配建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鼓励其他停车设施配建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三是要求市城管部门依托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备案工作,汇集停车信息(第十五条第三款)。四是建立停车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规范相关部门在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高监管效能(第十六条)。
(四)建立完善备案制度
落实公安部、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建立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制度……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备案开放经营停车设施的,由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要求,借鉴唐山、惠州、东莞等城市做法,规定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并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政府规章设定处罚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五)惠民便民落到实处
一是突出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配备要求(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是建立限时段停车泊位和限时长机动车临停快走区的设置机制,解决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问题,提升泊位周转率(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三是要求城管部门通过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所汇集的停车设施信息应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便捷停车服务(第十四条第二款)。四是明确特殊原因需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十七条)。
- 汕头经济特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