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2024年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24〕37号)工作部署,持续有序推进我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2021年6月24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印发的《汕头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汕自然资发〔2021〕69号,已于2024年6月30日到期)组织评估,结合文件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汕头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汕头市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8.《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9.《汕头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指导意见》适用于对在全市范围内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未经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处理,主要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及一般违法建设。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阐明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守土有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及“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的原则。
第三部分“分类处置意见”,明确“坚决予以拆除”、“不能拆除,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以及“纳入监管方式处置”三种方式的适用范围。
第四部分“处置要求”,要求各区(县)规划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推动建立辖区违法建设数据库,对辖区违法建设逐宗立卡建档,明确具体违法建设的处置方式,并统筹规范管理。
第五部分“加强指导监督”,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阐明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构成犯罪情形的处置方式。
第六部分“说明”,阐明由各管委会(汕头综合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范围)按本意见对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落实处置,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处置意见制定本辖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的具体意见,注明所参考法律法规的实施时间,明确《指导意见》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等。
四、主要特点
《指导意见》将违法建设分一般违法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类违法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类违法建设三种类型,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影响的轻重,在以拆除为主的大原则下,提出拆除、没收、纳入监管三种处置方式。
一是突出整治重点。《指导意见》以严重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法律法规为重点,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位于各重点保护区、占用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况的违法建设,明确依法可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除上述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外,立足客观事实,对属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不能拆除情形的违法建设依法采取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避免因拆除而造成相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同时,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提出了纳入监管的处置方式。纳入监管不代表不予处置,而是暂时纳入监管范畴,对违法建设从建设时间、建设类型、违法情形等角度进行再次细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完善合法手续;对无法完善合法手续或逾期不完善合法手续的,仍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三是细化纳管要求。《指导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实际,对每种可予纳入监管的情形进行细致规定,为基层操作提供具体、统一的认定标准,提升可行性和公平性。对于采取纳入监管方式处置的一般违法建设,在完善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前,每年应提供一次消防、安全鉴定报告,逾期未提供或无法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完善手续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