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市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近日,汕头市发展改革局修订印发了《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机制》),自2024年12月13日起执行。
《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九方面内容:
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心城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农业用水价格由市制定;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区(县)制定。市属水利工程和跨区(县)水利工程的农业用水价格由市制定。
二是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是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结合实际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管理定价,合理确定各类水价。对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
四是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五是农业用水价格制定机制,各级水务、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能分别完成成本测算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测算成本为基础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明确制定农业水价改革方案,应覆盖所有的改革面积,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的水价,并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
六是农业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
七是农业用水探索实行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明确两部制水价的计算方法。
八是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水费,接受用水户监督。
九是加强农业用水价格政策宣传,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
《管理机制》的出台,将有利于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
-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