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县域发展动力活力。现将《决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省委制定出台《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202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将“深化扩权赋能强县和镇街体制改革”作为重点任务并作出具体部署。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提出,要抓好扩权强县和强县扩权改革,及时调整优化下放事项清单,积极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便利的良好环境。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项
汕头市人民政府围绕构建县域发展促进机制、增强县级政府统筹能力和县域发展主动性的总体目标,决定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一方面结合县域资源禀赋、发展需求进一步下放由区(县)政府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另一方面对已委托、授权的市级行政职权承接实施情况进行效能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用不好”、不适宜由区(县)继续实施的职权收回市级实施。此次调整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共29项,涉及市新闻出版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部门,涵盖印刷经营、用林用海、生态环境、燃气经营、水土保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等领域。其中委托区(县)实施19项,收回市级实施10项。
(二)加强组织实施
《决定》对职权调整的衔接落实、加强指导培训、落实监管责任等提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细化明确调整实施事项的具体内容、事项调整实施后的责任划分、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承接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及时推动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承接部门要加强内部培训,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