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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 2024-11-04 09:1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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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的规定,市发改局牵头市城管、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对汕市发改规〔2019〕321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出台了《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就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以来,汕市发改〔2019〕321号明确了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范围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协助监管的职责,明确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范围,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及经营、住宅小区等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明确了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并提供收费票据,有力地规范了经营者的收费行为。汕市发改〔2019〕321号规定了可以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政策,并积极推行鼓励经营者采取分时段分类型,实行差别收费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市场取向、改革创新和放管结合的原则。

  城管部门根据汕市发改〔2019〕321号的要求,积极发挥自身职责,协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为更好地做好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监管,规范机动车停车设施备案工作,还制定并施行了《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用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以便于摸清底数,落实监管,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汕市发改〔2019〕321号相关规定,聚焦住宅小区、医疗卫生机构、重要公共文化场所等关键领域,持续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管执法,及时妥善处置相关价格投诉举报事项,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和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形势,市发改局牵头有关部门继续修订完善《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

  三、需要说明的相关内容

  (一)修订主要内容。一是调整政府定价管理停车设施的范围。根据粤发改规〔2022〕10号的规定,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进行了调整(详见下文“进一步明确定价范围”相关内容)。

  二是废止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规定。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的规定,废止了“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与业主或者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行为”的专门规定。

  三是延长政府定价管理停车设施的免费停放时限。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的规定,明确为: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是增加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条款。根据《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汕城管〔2023〕64号)规定,经营性停车设施实行备案管理,要求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按规定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定价范围。明确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有:

  1.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站场配套停车设施;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4.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确定定价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停车设施的类型明确管理形式并制定收费标准。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五)明确定价原则,推行差别化收费。要求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应当依据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改善城市环境。

  (六)规范定价行为。明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程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方面要求。

  (七)明确停车设施经营的备案管理。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费用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其经营者应按《汕头市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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