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活企业创新活力,市科技局印发了《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9月19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经费支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九条明确支持创新创业服务,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检验检测等创新创业服务,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活企业创新活力,市科技局制定了《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办法》的第一条至第三条。包括制定本办法的主要目的、创新券的定义和设立使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办法》的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创新券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责。
第三章 申领主体与服务机构 《办法》的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申领创新券所必须的条件、创新券补助范围以及补助比例、额度等内容。
第四章 申领与兑付 《办法》的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申领、兑付流程和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办法》的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办法》的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鼓励各功能区、区(县)参照本办法配套设立地方创新券,明确有效期限及解释权属。
四、主要特点
(一)明确各方管理职责。明确市科技局,各功能区、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申领主体与服务机构。明确申领主体的条件,申领主体购买服务发生期间需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明确服务机构的入驻条件,要求服务机构入驻需注册2年以上,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三)明确创新券申领与兑付流程。符合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按照申领通知的要求,填报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领材料,送企业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四)鼓励配套支持。鼓励各功能区、区(县)参照本办法配套设立地方创新券。
五、适用对象
在汕头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服务发生期间需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适用对象应无严重失信记录,与提供服务的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六、使用范围
创新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入驻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购买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但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不纳入创新券支持的范围。
七、补助额度
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的30%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比例结合年度的资金安排和申领金额确定,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八、申领流程
(一)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发布年度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领通知。
(二)符合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按照申领通知的要求,填报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领材料,送企业所在功能区或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三)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领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核定创新券后补助的资助企业和资金分配计划,并在汕头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兑付。
-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