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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解读
  • 2024-08-13 10:0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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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有哪些?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既有房屋的保有量逐年增加,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由于随意拆改结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加大房屋荷载,房屋结构构件、设备设施的老化等诸多因素,加之部分房屋产权人、代管人、使用人安全意识薄弱,没有切实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修缮,造成房屋及附属物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每年汛期,台风暴雨多发,房屋安全生产形势更是十分严峻。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下简称《通告》),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房屋的管理,消除危险房屋的安全隐患,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二、《通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通告》共12条,主要内容:

  (一)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主体。

  一是明确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第一条第一款)。二是明确由住建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住建部门为安全责任人(第一条第一款)。三是明确由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公房,其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第一条第一款)。四是明确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产权比例承担责任(第二条第二款)。

  (二)明确房屋安全治理责任。

  一是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对房屋及安装的空调外机支架和阳台罩进行检查,并进行治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二是对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第二条第一款)。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修缮治理(第三条第一款)。三是对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或者不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明确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代为治理(第三条第二款)。四是对危及公共安全且长期找不到产权人及代理人的危险房屋,明确由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证据保全后,采取措施解除险情(第四条)。五是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治理责任,及房屋使用人配合和撤离义务(第六条、第十条)。

  (三)明确房屋安全管理相应措施。

  一是明确住建部门对直管公房危险房屋设立警示标识;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他危险房屋设立警示标识,并结合实际对危险房屋区域采取全封闭或半封闭措施,禁止(或限制)车辆、人员通过(第三条第三款)。二是明确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危险时,房屋内的居住人员的撤离义务和政府的应急处置和妥善安置责任(第七条)。三是明确房屋出现险情,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撤离义务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第八条)。四是明确抢险工作的组织模式(第九条)。

  三、《通告》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通告》自2024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8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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